“如前所言,清廷抽走了地方存留,州县官府要维持运转,还要完成朝廷下达的任务,又要营建和维护河工、城墙、水利等基础设施,朝廷下拨之正项皆有专用,虽然可以暂时挪移一二,但又怎能满足浩瀚之亏空?苛捐杂税又容易引起民乱,也不能放肆而为,故而州县官府要弥补亏空,便只能想其他办法了。”
“其一便是借贷,州县官履职,往往都会召集当地大户豪商,商定借贷之额,当然,这借贷之后州县官府哪里会有钱粮可以偿还?便只能给予特权,比如商货之专卖、田土清丈之时帮忙隐田匿田,或者默许豪绅于官府衙役之中安插人员。”
“其二便是捐纳,豪绅捐纳银米,换取朝廷官职,实际上便是卖官鬻爵,捐纳在前明之时便很普遍,但在前明之时,一般只捐纳国子监生,但自满清入关之后,便放宽了捐纳范围,除了国子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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